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作用是判斷一個企業什么時候開始有了納稅的義務。有了納稅義務但并不一定必須馬上去申報繳稅。所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申報繳納時間并非是同步的。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繳納時間區分兩種情況:
一、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繳納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申報繳納時間為辦理權屬登記前即可,而不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